星期三, 十月 18, 2006

欢迎大家在这里发表自己的见解

一如既往,我乐于看到你们闪光的思想和多彩的文字!

5 条评论:

匿名 说...

法理学课堂案例分析的素材是丰富的,角度是多元的,框架和模式是相对不确定的,而得出的结论又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知识、技术和手段等多方面内容,即“具体法律问题,抽象法理论述;微观法律问题,宏观法学叙事;个案法律问题,多元角度分析”。这是对相关案例法理学分析的难点所在,也是其意义所在。这个话很有意思,法理学教学的 不断加强的创新、探索和尝试,也许开始是不适应的,但终究会从其中获益匪浅。

PKUdog 说...

这是你的创见,还是他人的观点?最好能够交代清楚。如果是别人的观点,请注明“转载”。如果是自己的评论,最好给出论据。

匿名 说...

Sorry Sir,我用了不同格式表示引用,但似乎没显示出来,虽然提到了“这个话很有意思”,但终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深感不安。
前两句是人大朱力宇老师说的。再次致歉。看来我得好好看看冯象的那篇文章了。
SORRY.

匿名 说...

今天读了凌老师的《普法、法盲与法治》一文。老师针对法治的“精英主义”的弊病,提出法治的“群众路线”。强调中国法律人应当在与“法盲”的互动中,共同构建中国法治。这种新的“普法”的最终目的不在于传授知识而在于让他们融进过去仅仅是见于理论话语之中的法治生活里面。您认为精英主义的原型是西方法治模式传统。但我猜想,在西法法治历史进程中,是否也曾出现当下中国所面临的精英与法盲的矛盾。西方的法律制定者的话语体系是否也曾面临普罗大众的困惑、抵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代西方的法治进程已经取得的成就使得我很想进一步了解他们是否也是通过“普法”或者其它路径解决这个矛盾而取得现在的成就。而他们的这些做法是否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也许老师会认为我这是没有顾及中国本土的实际去思考问题。但我总觉得人类的文化固然有诸多的不同。但在涉及利益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上,各国法律实践所面临问题的共同性应当大于差异性。我们当下的问题也可能是他们曾经的困惑。希望老师能针对这个西法法治历史问题给我好好“普法”一下:)

PS:《普法、法盲与法治》相关文字

中国法律人的精英主义一方面是源于法律移植的需要,因为法制改革本身不可避免的要由少数“先进的中国人”领航(我会在后文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移植本身的产物。这一精英主义的原型是西方法治模式传统,这一传统的核心是一种“法律神学”,通过一个类似于僧侣/教士阶层的“法律共同体”59把持着法律的制定和解读,并通过将法盲们排除出法律的解读之外和向他们发布神喻,来确保法律的统治。60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虽然按照拿破仑的要求,要让“农夫也能看懂”,但是法律的解释权始终控制在注释法学家手中;61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自己就明言,这部法典是法学家制定给法学家看的。62而英美法国家中更是形成了波斯纳法官所谓的“卡特尔”,由法律职业者垄断了法律的产品和要素市场。63这也就是霍姆斯法官所说的“法律之道”。64
  西方的法治历史何以如此不是本文所要回答的,但是很清楚的是,这不是一个中国法律人可以重复的历史。在中国,先天不足并且后天病弱的法律人65要走精英主义道路是注定要失败的。正如前文所表明的,尽管法律人的“卡特尔”内部已经日益“统一思想”、“坚定信念”,结成了牢固的利益集团或者用个更高贵的词叫做“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因为他们远远没有将自己的根基扎入“人民的土地”,“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66往往只是看似强大的“纸老虎”,是“泥脚的巨人”,挺吓人,可是禁不起“风吹雨打”,架不住人民的“藐视”。67比如“刘涌案”。
  在这种情况下,走精英主义道路的中国法律人不仅不能如托克维尔所称的,既体现一种“贵族精神”、保护少数,平衡各个阶层、集团的利益纷争,68又成为每个“小民”都能运用的权利武器;69而且相反,要么成为“多数暴政”的执行者,要么成为某些权钱阶层、至少是特权人士消费的“高档商品”。70因而,法律人越是将注意力集中于“共同体”的内在价值,越是强化自己的精英主义“自我意识”71和以“法盲”之名将人民群众“放逐到‘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也就越没有根基和威信,越难以成为中国法制变革的主导力量;他们从西方移植来的那套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也就越会迅速的变味、发霉。

PKUdog 说...

提问很好。我会在第三次课集中讨论这个问题。你可以带着这个问题阅读第三次课的预习材料,会有更多的收获。

加油!